《聯合國憲章》重申對基本人權、人身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,注意到《世界人權宣言》申明不容歧視的原則,並宣布人人生而自由,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,且人人都有資格享受該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,不得有任何區別,包括男女的區別。
為響應政府推動性別平等,本院認同醫護人員不分性別,皆能提供一樣的專業醫療服務。根據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(民國 68 年 12 月 18 日簽訂)」
第五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:
(a)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,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
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、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;
(b)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
母的共同責任,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。